“政府与住户共有经适房产权”不可行 据报道,正在起草的“住房保障法”拟规定:由出资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,出资比例主要根据土地、建筑及安装费用的比例确定。5年后,共有产权的经适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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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/2/6 第18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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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政府与住户共有经适房产权”不可行

据报道,正在起草的“住房保障法”拟规定:由出资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,出资比例主要根据土地、建筑及安装费用的比例确定。5年后,共有产权的经适房可以上市出售,出售后的资金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。《新京报》2月4日评论称,“政府与住户共有经适房产权”的立法思路,初衷固然用心良苦,但断非可行之策。首先,这一“双重所有权”既不符合现行《物权法》关于财产权的基本制度,在现实操作上亦会带来更多的制度难题。更重要的是,政府与住户共有经适房产权,相当于政府将取得住户经适房产权的部分份额,此举并不符合所有权的取得方式。政策作为投资并无法律依据,同时如果把政府政策视为投资,政府将成为营利团体,政府的公共品格将不复存在。反过来讲,如果不出一分钱,仅凭出台优惠政策即可作为政府投资,将使得政府以公共权力作为“干股”介入市场,会使这个国家的财产关系大乱。

区别看待商人进政协与掏钱进政协

在广东两会上,民盟广东省委文化委员会主任余庆安认为,改革开放超过30年,新阶层社会人士也应该进入参与政协事务,但不能将此错误理解成赚钱能力强就能进政协,“不应该让商人掏钱进政协”。《华商报》2月1日评论称,商人更书面化的称谓应该是工商界人士,他们中的民营企业家又被称为新社会阶层。商人如果加入了民主党派,那么他们进政协自然是没有问题的。即便不是民主党派成员,他们依然可以作为工商界特别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政协。真正值得讨论的恐怕还是掏钱进政协的问题。政协委员有着明确的产生程序,这应该是一个严肃和公共的运作过程,其间并不存在要政协委员本人上交费用之类的要求。所谓“掏钱进政协”,无论是委员主动还是被动,无论是钱掏给了某个组织还是个人,都逃不掉腐败的嫌疑。从本质上说,它跟买官卖官并无太大区别。所以,商人进政协与掏钱进政协不能有意无意地混同起来,否则很有可能引发和加重社会对一个阶层的偏见。

反思王益贪腐案,谁来“监管”监管者?

原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、证监会副主席王益被“双规”一年半之后,日前已被北京市检察机关正式起诉,北京市一中院将在本月开庭审理王益案。《新京报》2月5日评论称,在王益之前,已经有包括发行部发审委工作处副处长王小石、发行部副主任刘明、上市部副处长钟志伟、上市部副主任鲁晓龙等多名证监会官员案发被捕。我们可以相信,证监会不可能允许它的行政权力滋生腐败,多位腐败官员被清除出去乃至绳之以法,就是一个证明。但是,我们不能把反腐败的所有期望都寄托于权力的自我道德完善,如果权力不能得到制约,不能接受监管,那么,这种由权力自身产生的反腐败机制的力度无疑会打一个很大的折扣。证券市场缺少一个正常的监督机制,这也是腐败官员层出不穷的一个深刻的内在原因。对于证监会来说,通过王益案件进行足够的权力自省,加大机关内部的反腐力度,无疑是必要的,但为了真正地保护投资者利益,保护市场健康发展,建立起对证监会的监管机制,无疑是一项更为重要的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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